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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醫師制度與醫療糾紛案例評釋

臺灣醫師制度與醫療糾紛案例評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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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臺灣「全民健康保險」於1995年3月驟然開始施行,固然對社會大眾之健康保護瞬間增加,但「簡單上路」缺乏調適期,對醫界之衝擊也不小。

  本書先介紹臺灣醫師養成與醫療行為之管理制度,希望各界瞭解「醫師」與「醫生」在臺灣醫學歷史上是有區別意義的。第二章簡介英國公醫制度(National Health Service)與管理單位,嘗試與全民健康保險(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作個比較。第三章介紹英國醫療糾紛重要之案例法,盼望能為借鏡。第4-12章為醫療糾紛案例評釋,希望法界能依據法令與法律原則判決,並互相尊重。第13章介紹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此為臺灣較為先進之立法,有法律與倫理之雙重考量,事關生死,自然應該慎重其事,2011年1月26日修正加入「親屬同意權」,臨床人員執行時,更應審慎,避免誤蹈法網。

 

目錄

第一章 臺灣之醫療與醫師制度
 壹、荷據時期(1624-1662)∕2
 貳、明鄭時期(1662-1683)∕3
 參、清領時期(1684-1895)∕4
 肆、日治時期(1895-1945)∕9
 伍、醫界生態之時代蛻變∕20
 陸、新醫師法時期∕23
 柒、專科醫師制度∕27
 捌、法醫師∕28

第二章 英國公醫制度與醫療管理
 壹、英國公醫制度∕34
 貳、制度改革∕38
 參、申訴制度∕39
 肆、死亡鑑定∕42
 伍、醫療專業組織、紀律與品質∕45
 陸、結 論∕48

第三章 英國醫療過失案例
 壹、英國醫療過失法律依據∕58
 貳、結 論∕67

第四章 雙效原則——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2280號刑事判決評釋
 壹、雙效原則∕75
 貳、結 論∕83

第五章 信賴原則與監督過失責任
 壹、前 言∕90
 貳、信賴原則之實務發展∕102
 參、信賴原則於醫療糾紛之實務發展∕105
 肆、結 論∕116

第六章 病患自殺責任——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字第122號刑事判決評釋
 壹、前 言∕122
 貳、結 論∕134

第七章 病人安全——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2714號刑事判決評釋
 壹、前 言∕138
 貳、結 論∕148

第八章 健康檢查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2735號民事判決評釋
 壹、前 言∕156
 貳、隱 私∕163
 參、隱私權∕164
 肆、資訊隱私權∕165
 伍、醫師告知義務∕165
 陸、醫師之雙重責任∕168
 柒、健康檢查對象並非病人∕171
 捌、結 論∕172

第九章 遲來的解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2002號刑事判決評釋
 壹、專科醫師制度與住院醫師訓練∕178
 貳、無照行醫之例外∕179
 參、我國相關實務見解∕181
 肆、結 論∕187

第十章 一律注意——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13號刑事判決評釋
 壹、前 言∕194
 貳、赦免與減刑條例∕197
 參、臺灣刑事法律的變革∕198
 肆、社會學解釋∕200
 伍、罪證有疑,利於被告∕203
 陸、結 論∕204

第十一章 承受訴訟違法——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5042號刑事判決評釋
 壹、心肌炎∕215
 貳、我國刑事過失犯罪成立要件∕217
 參、實務界心肌炎刑事案件見解∕234
 肆、結論與建議∕236

第十二章 意定代理——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69號刑事判決評釋
 壹、檢討與評析∕251
 貳、結 論∕271

第十三章 植物人權益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壹、前 言∕276
 貳、美國植物人醫療與法律之演變∕276
 參、法國末期病人安寧緩和醫療之進展∕280
 肆、英國植物人醫療與法律之演變∕281
 伍、臺灣植物人醫療與法律之演變∕283
 陸、臨終關懷與安寧療護∕284
 柒、我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287
 捌、植物人狀態∕289
 玖、植物人狀態之治療與保險∕294
 拾、植物人之法律權益∕295
 拾壹、安樂死之含義與層次∕296
 拾貳、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程序∕298
 拾參、雙效減痛治療與謀殺∕301
 拾肆、結 論∕304

 

自序

  回首2003年春,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正在臺灣肆虐,為避免傳染,非必要之醫學會議一概延期或取消,連醫院內每日的「晨會」(morning meeting)都被命令取消,在風聲鶴唳中,參加陽明大學醫務管理研究所碩士班入學口試,口委問:「動機為何?」答:「醫學不會只保護懂醫學的人,法律是社會秩序最後防線,不應該只保護懂法律的人,所以想學習管理與法律。」入學後就跟隨法學出身又是管理博士的廖又生老師研究。論文題目要兼顧管理、法律與醫學三個方向,自然就是「醫師懲戒制度」了。由於臺灣醫師懲戒結果一向不公開,老師建議從行政法院判決案例著手,同時研究比較醫師、律師與會計師的懲戒制度。某年同學會前,一時興起,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將全班同學名字一一鍵入查詢,天呀!「好心被雷親的五個罪犯!」除去出國者,留在國內約99人,全班刑事犯罪率約5%。但是,他們的醫療行為同是醫學院所傳授,與我日常所為幾乎無差,為何有罪?再詳閱判決書,至今仍無法理解,也很難認同。順手也把當年「衛生署優良醫師」鍵入查詢,略感安慰,優良醫師也無法倖免,原來醫師都在一條船上,隨時都會被告啊,他們幸運免罰的原因(秘笈)又在那裡呢?

  2005年6月畢業後,深感所學不足,繼續參加「法學研討會」並積極發言,尋求解答,也至法學院旁聽相關課程,感覺法界對醫界與醫療行為存有許多誤解,須要多方管道不斷溝通。四年來感謝醫師公會與醫院支持,得以和台灣法學會等單位合辦五次「臺北醫法論壇」,發現司法與審議制度對醫界相對不利,醫事審查採二分法(dichotomy),缺少過失審查原則,鑑定報告不公開,醫界鑑定人缺乏邏輯與法學訓練,單方向思考,不分倫理與法律責任,常常犯下「就結果推論過程」(the end justifies the means)而不自知,加上我國「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之間沒有「程序保障」,難怪有前輩感慨說「醫界是臺灣最大的黑幫犯罪集團!」要推翻此污名,第一步還是需要團結醫師共同奮鬥,建立審查原則,改採醫事審查六分法,或許還有希望。

  愛因斯坦(Albert Einstein 1879-1955)曾說:「發現真實最大的敵人是不經思考就尊崇權威(Unthinking respect for authority is the greatest enemy of truth)。」義大利諺語:「成功有一百個父母,失敗就成為孤兒。」2004年7月23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為確保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證人於審判中,應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醫事審議委員會對醫療糾紛刑案所為之「疏失」決定,若不建立「公訴鑑定人」,出庭接受交互詰問,就醫療糾紛之刑事被告醫師而言,不但成為孤兒,尚明顯失去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雙方武器不對等」,若因而判刑,醫師何辜?我國實應立即改革此一不公平現象。
  法官與醫師一樣為「專門職業」,但權力來源不同。法官掌握「強權」(hard power),不論願不願意,權力所及處皆受管轄,人民無從選擇;醫師則為「軟權」(soft power),人民就醫若非當場必需急救,尚有選擇權,權力不會被濫用,我國醫界陸續實施「強制繼續教育」(1988)、「專業分工」、「醫藥分業」(1997)與緊急醫療救護法(1995),加上「標籤理論」、「微罪不舉」、「緩起訴」等法律制度改革,對專業醫療行為,顯然已有行政懲處優先之趨勢,衛生署與醫師公會宣告醫事責任改採六分法,此其時矣。

  「全民健康保險法」於1995年3月「簡單上路」,缺乏調適期,對醫界之衝擊不小。本書從「醫師」與「醫生」在臺灣醫學歷史上之區別意義談起,由英國公醫制度(National Health Service)與英國醫療糾紛重要案例法(case law)作比較,再選擇我國醫療糾紛案例評釋,盼望能互為借鏡。醫護人員一旦遭受刑事判決,懲戒、賠償、健保不予特約等處罰隨之而來,一行為多罰,不但從此沒有良醫證與良民證,最後幾乎都要以去職,甚至改名才能重新開始,聞之令人心酸。衷心希望醫療糾紛案件,法界能依據程序與法律原則判決,並建立制度互相尊重。作者實務上並非法律專業出身,對浩瀚法學自然無法精通,所以敢「胡言亂語」者,是因為相信法律的目的是在維護秩序,保護善良的人,刑罰是法律的最後手段,不應「濫殺無辜」,似更不宜輕易加諸於從事救人的行業。

  《論語子路》:「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韓非子飾邪》:「有功者必賞,有罪者必誅,強匡天下,威行四鄰。」「賞罰無度,國雖大而兵弱者,地非其地,民非其民也。」醫療行為學理上尚有阻卻違法之適用,救人行為與救援行動更應鼓勵,而非加重懲罰,醫療糾紛多數是救護生命失敗之不幸事件,理論上醫療事故與「車禍」、「凶殺」、「性侵」、「家暴」本質大大不同,本於不同事件,不同處理之法理,救人失敗就要論以殺人罪,世界各國皆無此種法理,臺灣置於一起「論罪」,似對醫界不夠尊重,也直接斲喪醫療人員的熱情,醫療糾紛之補償應該是「沒有加害人的補償」較為妥適。

  作者才疏學淺,本書遺漏之處必多,尚祈請諸先進不吝賜教。由衷感謝醫界長官與同仁的鼓勵、醫師公會與法學會的指導、元照出版公司的編輯協助,同學與家人的無限支持。

臺北榮民總醫院內科部臨床毒物科
葛謹
2011年7月1日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2551370
  • 叢書系列:醫療法律
  • 規格:平裝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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