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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理論與判決研究

仲裁法理論與判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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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作者為國內重量級的證券與仲裁方面的專家,曾到美國參加美國仲裁協會教育訓練機構主辦的調解人調解技巧,諸多先進的觀念,為我國仲裁領域的專家。
  其在大學裡主要講授「仲裁法」與「證券交易法」,本書是其多年來的研究精華。

  本書主要分成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為仲裁法律文化問題,第二部分主要論衡平仲裁制度,第三部份則探討證券交易仲裁之妨訴抗辯。全書內容精采,所論述內容深入,為該領域非常重要的論著。

  本書為台灣財產法暨經濟法研究叢書之一。

 

目錄

第1章 多元文化與訴訟外解決糾紛(ADR)機制
1.概說
2.多元文化
3.ADR發展之多元化
4.ADR與文化傳統及價值理念
5.結語

第2章 仲裁文化對國際商事仲裁之影響
1.概說
2.國際商事爭議適用仲裁
3.國際商事仲裁之法律結構
4.仲裁文化影響仲裁之多樣化
5.外國仲裁判斷之承認與執行
6.結語

第3章 從法律文化談發展中之國際商事仲裁文化
1.概說
2.仲裁文化(Arbitration Culture)與訴訟文化(Litigation Culture)及和解文化(Conciliation Culture)
3.國際商事仲裁與內國仲裁
4.國際商事仲裁文化之發展
5.結語

第4章 談內國規範對國際商事仲裁之影響
1.概說
2.國際商事仲裁契約所適用之實體法
3.國際商事仲裁契約所適用之程序法
4.國際商事仲裁文化發展上之先天性障礙(innate barriers)
5.結語

第5章 論衡平仲裁制度:我國仲裁法第三十一條之檢討
1.概說
2.衡平仲裁制度
3.仲裁法修訂後之衡平仲裁
4.比較中西法律文化
5.「得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之檢討
6.結語

第6章 美國之訴訟外糾紛解決(ADR)機制:兼論美國仲裁協會之仲裁人教育訓練
1.概說
2.解決糾紛之最佳方式
3.美國之ADR發展契機
4.美國之ADR形式
5.美國之ADR教育訓練
6.結語

第7章 論仲裁與調解之結合
1.前言
2.仲裁人與調解人角色概念上之差異
3.仲裁與調解之結合涉及之問題
4.以仲裁人充當調解人
5.結語:是否存在有利於此種結合之發展中文化

第8章 合意選定仲裁人與合意選定法官:兼論「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草案
1.概說
2.仲裁之發展與性質
3.仲裁人之資格、訓練與講習
4.合意選定法官
5.仲裁程序與民事訴訟程序之內涵
6.結語

第9章 合意選定仲裁人與合意選定法官:兼論「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
1.概說
2.新舊條文之比較
3.檢討
4.結語

第10章 法院在仲裁中角色之探討:兼論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號裁定
1.概說
2.法院對仲裁之協助
3.法院對仲裁之司法監督
4.評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號裁定
5.結語

第11章 證券交易仲裁之妨訴抗辯:兼論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四號判決
1.概說
2.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四號民事判決
3.仲裁協議之法理基礎
4.解決證券交易爭議之仲裁規範
5.證券交易爭議仲裁之相關規範
6.證券「強制仲裁」效力問題
7.結語

第12章 證券交易爭議之仲裁
1.概說
2.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六條及其爭點
3.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及其爭點
4.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及其爭點
5.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及其爭點
6.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及相關規範
7.證券「強制仲裁」效力問題
8.結語

第13章 再論證券爭議之仲裁:兼論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七號判決及相關問題
1.概說
2.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七號判決
3.評釋
4.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應自為判決
5.有關「證券交易爭議之仲裁」及相關問題
6.結語

第14章 上市契約仲裁適格性之探討:兼論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更牞字第九號判決
1.前言
2.仲裁適格性原則
3.欣凱公司被終止股票上市案之歷史回顧
4.學界對欣凱案之評論
5.系爭標的不具仲裁適格性
6.結語

第15章 仲裁權之探討:海峽兩岸之比較研究
1.概說
2.仲裁權之概念
3.仲裁權之基礎:仲裁協議
4.海峽兩岸仲裁法規與機構之比較
5.海峽兩岸仲裁權之監督
6.大陸仲裁判斷在台灣地區之認可與執行
7.結語

 

推薦序

  吳光明教授之大作「仲裁法理論與判決研究」一書,內容涵蓋仲裁法律文化問題,包括:多元文化與訴訟外解決糾紛(ADR)機制、仲裁文化對國際商業仲裁之影響、從法律文化談發展中之國際商事仲裁文化、談內國規範對國際商事仲裁之影響等,均係由法律文化之層面出發,探討仲裁制度之發展、影響,以及我國仲裁制度之自由化、國際化與本土化之一系列問題,該書著重以法院判決為例,概述證券交易仲裁之實務運作,以及爭議之所在,可謂理論與實務相結合,在各界殷切期望「司法改革」,並大力推展仲裁制度之呼籲下,其立論實具相當之價值。

  吳光明教授於十多年前服務於律師界時,對在台灣法學會、台北青商會相關之社會公益活動,即頗熱心,筆者亦因而與之熟識。嗣後當年之青商朋友,或從政,或從商,或出國,各奔前程,但吳教授於獲取法學博士學位後,反放棄律師高薪,轉進教職,並持續投入於學術領域,不但時有論著,更於二○○三年榮獲Fulbright獎學金,遠赴美國參加美國仲裁協會教育訓練機構主辦之調解人調解技巧,待學成歸國,旋又完成大作「仲裁法理論與判決研究」,其努力不懈之態度,確值推崇!

  余曾對「中國清末領事裁判權之設立與今日兩岸仲裁制度之流行」深入研究,就「司法改革」議題,興趣甚濃;對於仲裁制度之理論與運用,亦多涉獵。茲拜讀吳教授之大作後,受益之餘,更感受作者期盼喚起實務界與學界重視仲裁制度之用心,故樂於為序。

院長 姚嘉文
九十三年十月於考試院

自序

  三十多年來,筆者致力於證券與仲裁方面之研究,其間除拙著「證券交易法論」、「證券交易爭議之仲裁」、「商事爭議之仲裁」等陸續出版,並隨法令之修正而配合增訂外,偶亦不揣淺陋,於「仲裁期刊」、「律師雜誌」,及國內各大學法學叢刊中,或為文評論相關判決,或就理論與實務抒發己見。俟因蒙台灣財產法暨經濟法研究協會理事長──即中正大學法律學系謝哲勝教授之多方策勵,乃將上述文章重新修訂彙整,集結而成本書,訂名為「仲裁法理論與判決研究」。又由於筆者在台北大學法學系碩博士班、碩士學分班授課「仲裁法」、「證券交易法」,本書之完成律師吳依真、研究生嵇珮晶、張晏慈、劉雅萍、王巧雲、陳思廷等同學,多予協助,特此致謝。

  本書內容涵蓋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為仲裁法律文化問題,包括:多元文化與訴訟外解決糾紛(ADR)機制、仲裁文化對國際商事仲裁之影響、從法律文化談發展中之國際商事仲裁文化、談減低內國規範對國際商事仲裁之影響等。均由法律文化之層面出發,探討仲裁制度之發展、影響,以及我國仲裁制度之自由化、國際化與本土化之一系列問題。

  在第二部分,論衡平仲裁制度──我國仲裁法第三十一條之檢討、美國之訴訟外糾紛解決(ADR)機制──兼論美國仲裁協會之仲裁人教育訓練、論仲裁與調解之結合等三章,多著墨於仲裁法律制度方面之論述;至第八章合意選定仲裁人與合意選定法官──兼論「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草案、第九章合意選定仲裁人與合意選定法官──兼論「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及第十章法院在仲裁中角色之探討──兼論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號裁定,則以法官自選問題,為闡述之要旨。

  第三部分之證券交易仲裁之妨訴抗辯──兼論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四號判決、再論證券爭議之仲裁──兼論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七號判決及相關問題、上市契約仲裁適格性之探討──兼論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更(二)字第九號判決等三章,又著重以法院判決為例,概述證券交易仲裁之實務運作,以及爭議之所在;末章仲裁權之探討──海峽兩岸之比較研究,則在淺談海峽兩岸仲裁之比較與差異。

  眾所周知,人與人之間的糾紛,早年往往是由與爭議無關之第三人,著手解決。此種方法迭經沿襲演化,始有今日之仲裁制度。可見仲裁有著悠久之歷史,是人類在實踐中逐步學習、累積而建立,也是「構成文明法律制度之基礎」。

  另由於仲裁具有自願性與強制性之雙重性質,與訴訟和調解制度有所區隔,又具彈性、簡便等諸多特色,故短期而言,自較能迅速解決商務糾紛,促進經濟;長期而言,則可因而疏減訟源,減輕法官負擔,間接達到「司法改革」之目的,故凡先進國家,多相當重視此一制度。筆者於二○○三年榮獲Fulbright獎學金,遠赴美國參加美國仲裁協會教育訓練機構主辦之調解人調解技巧,對該國仲裁制度之完善,頗感折服;而在海峽彼岸,其整體法制雖仍未及我國,然其對於國際仲裁鑽研與運用之積極態度,實值國人檢討與深思!

  本書之完成,希能檢視仲裁之理論與實務,喚起實務界與學界對仲裁制度之熱忱和關心。蓋在社會瞬息萬變,各界又不斷期望「司法改革」之呼籲下,仲裁制度之大力推展,無疑也是一帖良劑;筆者雖才疏學淺,亦盼藉此略盡棉力;惟因能力所限,書中漏誤,恐在所難免,敬祈學者先進,不吝批評指正。

吳光明
二○○四年十月於台北大學法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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