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交通專業法律多已有四、五十年之歷史,期間雖或有修正,但法律之結構體系設計與基本精神,並未隨著政治體制的演進而調整,尤其當「地方制度法」實施後,兩者間的衝突,便更顯嚴重。本研究就交通事務領域,基於地方自治的憲法精神,討論地方自治之精神與立法概念,繼而剖析「憲法」中對地方權限之賦予範圍,及「地方制度法」中「交通」乙詞之合理正確意涵,進而檢討已具四十年以上歷史,早已為專業行政領域所熟習慣用之公路法、鐵路法、民用航空法及大眾捷運法等交通法律,在法律結構上與設計概念上,與「地方制度法」扞格不入之處,冀以清楚釐